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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18:54:41 股吧网页版
百利天恒: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其他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
上交所提出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上交所披露规则进行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二)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交所披露规则进行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 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
和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四川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时,视同
公司的信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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