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聚和材料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公司还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三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收付及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当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节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向需经股东会审批,在决定召开股东会之前,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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