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东 惠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进行严谨管理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并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管理资料。
第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导、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导、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导、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
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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