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 惠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该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应当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