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1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2
第四章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 4
第五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4
第六章 责任人的责任...... 6
第七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授权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有关合同、协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包括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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