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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信安: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其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执行本制度。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被担保对象的条件和审查

第五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因经营管理或业务开展所需,确有必要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履行对外担保内部审批程序所需相关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提供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四)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申请部门或单位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公司财务部门对申请材料研究提出意见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决策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对外担保手续。公司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办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说明;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如有);

(八)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保证的期间(适用于保证担保);

(五)担保的范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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