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应在其成为公司关联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关系密切人员的名单;
(二)本人及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持有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三)本人及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报告事项发生变更的,上述关联人应于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
第七条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或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其成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其控股股东的名单(如有);
(二)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或组织的名单;
(三)担任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职务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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