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管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三条 公司各专业部门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签订重大购买、销售合同的事项;
(二)公司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事项;
(三)执行其他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制定的经营计划的事项。
第五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租入资产;
(三)对原有产品的技术升级;
(四)对原有经营场所的扩建、改造;
(五)新产品的研发;
(六)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其他投资事项。
第六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与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含衍生性商品的规定时,亦应按照该等程序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重大经营和投资决策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标准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按照董事会授权批准。
第十条 就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总监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二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依据其工作细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长审议通过或审批通过后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所做的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决策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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