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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美诊断: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书。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
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券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前述人员所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及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
个交易日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在计划交易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第八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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