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所
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及总会计师兼任副组长,领导组成员包括计划财务部、审计部、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领导组负责组织开展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组下设工作小组,由计划财务部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组按
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组负责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公司计划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协同合作,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工作小组应与财务公司进行不定期的信息问询,并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组报告,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
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领导组负责组织起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领导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财务公司业务范围规定的情形;
(二)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比例超过 3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
偿还;
(七)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
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九)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工作小组应
立即向领导组报告,领导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领导组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并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
细情况说明,通过多渠道了解情况,动态分析风险,同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领导组负责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以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三)领导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提请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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