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董事会决策权限以外的重大收购项目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计划单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第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的担保;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 交易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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