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及《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将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投资活动,适用于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的投资活动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进行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五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宗旨;
(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本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严格控制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确定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较高风险品种的投资活动,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第十条 以下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股东会审议权限外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决定下列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不含 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下(不含 10%);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下(不含 10%);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不含 10%),或不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不含 10%),或不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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