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2)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3)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4)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5)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由公司统一管理;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法人单位。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3)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商业上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5)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 A 级的企业;
(6)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申请担保人,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章 申请及审查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门。
第十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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