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制定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 与本条第 1 项、第 2 项和第 3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6、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 由本条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 1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所言之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下述(一)至(十一)项规定的交易及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三)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四)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五)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认定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和价格管理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原则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