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和利率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且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外汇,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不得进行非法投机与套利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期
保值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算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在上年度终
了后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拟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并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对于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制作年度方案而需要就单次交易进行审批的,亦应当按照以下决策权限进行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财务部门须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及额度,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具体事宜。任一时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已审批额度,若交易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财务部门方可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后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决定。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负责研究并判断外汇汇率或利率变动的趋势、负责审查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案、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等。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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