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控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
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
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财务收支、会计报表、资产质量、经营业绩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
审计委员会由 3 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且有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的专职机构。
第六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不
得随意撤换。
第七条 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性,在
工作中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
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依据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对象:
(一)公司及其部门和分支机构;
(二)控股公司和分公司;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依据:
(一)《证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目标。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方式:
(一)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实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处进行实地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
情况,审计部对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概算、预算、决算以及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及管理情况和资产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真实、准确、合规合法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项目预决算、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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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及控股、参股企业管理层经营业绩考核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审计与评价;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经营风险进行评价;
(九)对公司重要经营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对外担保程序的严谨性、严密性进行审计;
(十一)对公司发生的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或严重损失浪费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十二)对控股公司和分公司的项目投入资金、资产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审计;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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