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
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
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形式对直通车公告范围作出的规定,属于上述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告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
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
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
记后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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