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
持股变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对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其持股需合并计算,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
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前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八)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九)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通 知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须在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在未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及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可转让股份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
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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