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
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
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六)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资金所制作的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应变更或挪作他用;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
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应
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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