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军工
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范围规定》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
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
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遵循
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该信息符合本制度所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形,将依法豁免披露,按照附件 1 要求填写登记材料;认为该信息符合本制度所规定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形,且尚未公开或泄露的,可以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按照附件 2 或附件 3 要求填写登记材料。同时提交书面《保密承诺书》(见附件 4)及《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5)等材料。申请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披露后恢复披露的,公司应当按照附件 3 更新恢复披露情况,登记日期和编号应当与暂缓披露登记的日期和编号保持一致。(二)董事会办公室初审登记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慎核查,认为有关事项符合本制度规定,应当及时登记,并提交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1.豁免披露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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