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五)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
息披露规范,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和公允性,结合实
际管理工作需要,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门:牵头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的年度预算统计及预算滚动调整工作、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与日常经营无关的关联交易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负责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界定等,并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职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治理要求,制定和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牵头组织日常性和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以及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财务资产部、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性、公允性进行监督和管理;审计部负责稽核。;
(四)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根据公司治理要求,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关联关系和关联人认定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1项至第6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1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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