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加强公司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了解审计范围内的业务,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工作能力。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 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要求,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