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财务指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或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与本项第1目、第2目和第3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6.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由本项第1目至第6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9.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的潜在关联人是指: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负责做好关联人档案。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提交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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