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适用本制度。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董事)或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应当执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与本项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6. 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 由本项第1目至第6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9.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
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项第 1 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
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
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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