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其中包括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股东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由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条 财务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被担保对象至少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产权关系明确;
(三)如公司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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