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遵守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中品种相同或相关、数量不超过、交货月份相同或相近、交易方向相反的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开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公司自有交易账户也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原则上避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授权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决定。
第十条 公司设置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负责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授权,由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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