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经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经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前述所列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经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经理人员候选人存在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经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经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经
理人员出现本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总经理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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