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相关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
风险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本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的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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