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
(InnoCare Pharma Limite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InnoCare Pharma Limited)(以下
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开曼
群岛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
与《科创板上市规则》合称为“交易所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诺诚健华医
药有限公司(InnoCare Pharma Limited)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大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
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a)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b)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c)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d)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法定股本或已发行股本作出决议;
(e)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f) 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g) 修改《公司章程》;
(h)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i) 审议批准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j)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k)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l) 审议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
划;
(m) 适用法律法规、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股东大会可通过适当程序将有关职权
授权给公司董事会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a)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b)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c)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 50%以上;
(d)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等值美元;
(e)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或等值美元;
(f)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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