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
A 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InnoCare Pharma Limited(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A 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InnoCare Pharma Limited(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组织章程大
纲及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 A 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在中国境内(为本办法之目的,不含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下同)
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
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其他关联人占
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
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
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银行及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应当
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公司及保
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
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
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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