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 A 股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InnoCare Pharma Limited(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 A 股股
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持股变动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 减持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适用法律
法规及规则(上述规定合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相应条款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 A 股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A 股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的 A 股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 A 股
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窗口期交易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在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信息披露
境内代表,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应
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被附加或设定转让价
格、业绩考核条件、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
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相关股份变动相关事宜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
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
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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