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688420 证券简称:美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8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设备款 1,827.63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大同煤矿集团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周窑煤业”或“被告”)已就本案达成调解,并收到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若东周窑煤业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后续收回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将对公司未来利润有一定积极影响;若东周窑煤业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权益,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因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次达成调解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东周窑煤业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已调解结案。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东周窑煤业达成调解意向。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案号:(2025)晋 0226 民初 296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天津美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18276300 元,于 2025 年 6 月至 2026 年 5 月期间,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
原告货款 700000 元;2026 年 6 月至 2027 年 5 月期间,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原告
货款 600000 元;2027 年 6 月至 2028 年 5 月,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原告货款 223025
元。原告可给予被告每笔付款 30 日的宽限期。
二、如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以上协议履行,原告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 2023年 1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3.10%的 1.5 倍即 4.56%标准计算利息)。
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 138880 元,调解减半收取为 69440 元,由被告大同煤矿集团
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在第一笔货款给付原告时一起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东周窑煤业已就本案达成调解,并收到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若东周窑煤业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后续收回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将对公司未来利润有一定积极影响;若东周窑煤业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权益,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因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次达成调解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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