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5 17:43:24 股吧网页版
耐科装备: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七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分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第八条 对于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要求的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报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并组织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书面保密承诺签署等登记归档事宜。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九条 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相关业

务部门、子公司或分管负责人应持续跟踪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
会办公室、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加强沟通,核实相关情况,并作出相应披露安排: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章 处罚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附件一: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附件二: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附件三: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

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编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