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作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或部门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重大事项上报操作办法,以保证报告义务人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1)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八)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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