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具体标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时间没有达到披露标准或无披露标准、披露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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