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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7:43:22 股吧网页版
耐科装备: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基本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金融、财务审计、工商管理、法律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二)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金融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履行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经过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公司股票上市前已就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及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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