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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7:43:21 股吧网页版
耐科装备: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二)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由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依照本制度第七条
的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本制度规定的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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