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制衡与独立判断职能,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影响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就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向董事会作出声明。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还应符合以下的任职条件:
(一)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资格的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3名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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