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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7:43:21 股吧网页版
耐科装备: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审计委员会可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应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保守相关秘密。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外部信息报送要求,原则上应予以拒绝。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针对股票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针对公司债券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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