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确保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仅指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本制度所指“交易”特指对外投资事项。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但不包括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选择对外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对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对外投资项目应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外投资项目应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思路;
(四)对外投资项目所处行业应具备一定的市场规模和发展前景;
(五)对外投资项目应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六)对外投资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
(七)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应在公司承受范围之内。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依据《公司章程》《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投融资管理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实施部门,负责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策,具体实施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划款、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
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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