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定、持续、高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但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结合,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其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不在公司担任实际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务相应的薪酬制度确定。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二)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三)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减少或不予发放其绩效薪酬:
(一)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薪酬发放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关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情况,如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个人所作承诺等情形,应确认薪酬发放是否符合相关承诺内容。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确保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调整;
(六)年度考核结果。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董事会有权对薪酬方案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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