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如下:
(一)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每 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且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九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三)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的,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