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营销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坚持客观、真实和准确原则,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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