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定于 2025 年 9 月 4 日于两江新区慈济路 1 号 8 楼会议室召开,广东华商
(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孟显慧律师、代星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公告的《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4 日
14:30 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慈济路1 号8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召集。依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21,315,646 股,其中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1,666,341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19,649,305 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9,472,1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76%。
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除已向公司请假的监事外,其余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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