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管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该子公司经办部门向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现金管理,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五条 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关联交易的,除遵守本制度外还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各专业部门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七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签订重大购买、销售合同的事项;
(二)公司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事项;
(三)执行其他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制定的经营计划的事项。
第八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租入或租出资产;
(二)对原有产品的技术升级;
(三)对原有经营场所的扩建、改造;
(四)新产品的研发;
(五)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六)债权、债务重组;
(七)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十)其他投资事项。
第九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与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含衍生性商品的规定时,亦应按照该等作业程序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重大经营和投资决策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与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且未到达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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