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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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 01822 号
致: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新汇成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和《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员工持 股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资料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资料、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二)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五)2025 年 7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调整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 本次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披露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
告编号:2025-027),公司 2024 年度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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