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区 15-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 01820 号
致: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资料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资料、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3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2023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 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 2023 年 6 月 15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