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路维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12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6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33,600股,并于2022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133,333,6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4,871,32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8,462,274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包含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的限售股),涉及4名限售股股东,对应股份数量为77,62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15%,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8月1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和2023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5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3,333,600股,以此计算合计转增股本60,000,12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93,333,720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其他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 4 名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有关承诺如下: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青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路维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路维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5、本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上述所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
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白伟钢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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