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三) 公司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四) 公司的其他关联方;
(五) 其他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
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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