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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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113 号
致: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弦电气”或“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受正弦电气委托,担任正弦电气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正弦电气、公司 指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 指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
《激励计划(草 指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案)》 (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 指 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
限制性股票 指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次作废 指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作废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有差异,这些差异是
由于四舍五入而造成的。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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